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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工傷員工墊付醫(yī)藥費,意外險賠償金能否直接“抵賬”?

發(fā)布于 2025-11-09 00:00:03 作者: 禰青易

注冊公司是創(chuàng)業(yè)者必須面對的任務之一。這個過程可能會有些復雜,但是只要你按照規(guī)定進行操作,你的企業(yè)就可以合法地運營。接下來,主頁將重點帶大家了解賬抵賬怎么做賬,希望可以幫到你。

老板給員工買團體意外險,

本是想給用工風險加道“安全鎖”。

可真等意外發(fā)生,

這把鎖就可能變成打了結的繩。

這看似簡單的一筆錢,

其中可藏著不少容易踩的坑,

老板覺得“我墊的錢該收回”,

員工卻認為“賠償金該歸自己”,

那么,

公司“墊付款”真能與

保險“賠付金”互相抵銷嗎?

對于這筆錢的歸屬,

法律又是如何規(guī)定的?

貴港市港南區(qū)人民法院

就審理了這樣一起

公司為員工先行墊付工傷醫(yī)療費,

員工在保險公司理賠后

未退還款項而引發(fā)的不當?shù)美m紛案件。

一次工傷扯出的12萬元“糊涂賬”

張東(化名)是一名貨運工人。2019年春天,張東剛到快運公司上班,沒想到一個月后在搬貨時意外受傷。住院期間,快運公司為張東墊付了全部醫(yī)療費用。

2021年3月,工傷認定的結果終于下來。2022年11月,傷情鑒定出來了,構成八級傷殘,醫(yī)生說“以后重活干不了了”。

2023年6月,張東拄著拐杖去申請勞動仲裁,仲裁結果裁決公司需要賠償張東因工受傷的損失。但公司不服,轉頭告到法院,還扯出另外一筆錢——原來,公司早就為入職員工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醫(yī)療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理賠意外傷殘保險金9萬元、附加醫(yī)療險3萬元(基于公司提交的19.5萬元醫(yī)療費票據(jù))、住院津貼3300元,合計12.33萬元。

公司拿著這筆理賠單說:“醫(yī)療費是我們出的,保險報回來的錢自然該歸我們!”其主張用意外險賠償金抵扣工傷賠償,要求張東“返還”12.33萬元。

張東懵了:“保險是公司為員工購買的保障,憑啥扣我的錢?”其認為意外保險屬于保障福利,應與工傷賠償雙重獲賠。

法庭上,雙方在“保險金能不能抵扣醫(yī)療費”“哪部分能抵、哪部分不能抵”這兩個問題上吵得不可開交。而這筆從張東受傷那天就埋下的賬,究竟該如何算?

法院:工傷保險義務不可替代

商業(yè)醫(yī)療理賠金無實際支出應當返還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

1.公司為張東墊付醫(yī)療費后,能否用意外險理賠金直接抵扣工傷賠償或墊付的醫(yī)療費?

2.保險理賠金是否都該歸公司所有?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保障勞動者工傷后能依法獲得基本生活與醫(yī)療救助的法定責任,這既是法律的剛性要求,也是用人單位對員工應有的人文關懷。

快運公司為張東購買的商業(yè)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險,雖承載著用人單位為員工添福利的善意,但這一福利待遇絕不能成為規(guī)避法定工傷保險義務的“替代品”,更無法免除其繳納工傷保險費、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定義務。同時,法律與司法解釋始終懷揣對勞動者的體恤,工傷帶來的不僅是身體傷痛,更可能是家庭生計的重壓。

人的生命健康無法用單一賠償標準來計價,工傷保險作為法定保障,其定額補償難以完全覆蓋工傷職工的實際損失,因此法律并未禁止工傷職工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還可以領取商業(yè)保險的額外保障。這種“雙重保障”的允許,是對“損失填平”原則的靈活踐行,讓勞動者能通過商業(yè)保險彌補法定補償?shù)牟蛔恪?/p>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第三款“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jīng)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jīng)支付的醫(yī)療費用除外”規(guī)定,醫(yī)療費作為“支出型”損失,若允許重復獲賠,既違背“損失填補”的基本法理,也可能滋生獲取不當?shù)美目臻g,故法律明確將其排除在重復賠付范圍之外。

本案中,附加意外傷害團體醫(yī)療保險金的本質是為分擔被保險人的醫(yī)療費用損失而設置,然而張東的全部醫(yī)療費已由快運公司先行墊付,其在未實際支出分文醫(yī)療費的情況下,從保險公司獲得3萬元理賠金,顯然缺乏合法依據(jù)。

其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边@一規(guī)定既維護了公平正義的基本準則,也避免了當事人因意外事件不當獲利。張東在醫(yī)療費已獲全額支付的情況下,仍持有保險公司賠付的3萬元醫(yī)療理賠金,無疑背離了“任何人不得從損害中不當獲益”的法理精神,已構成不當?shù)美?。因此,快運公司請求返還該筆款項,既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符合法律對公平原則的堅守,法院予以支持。

而意外傷殘保險金其本質是對傷殘后果的補償,與醫(yī)療費分屬不同范疇,前者是對身體傷殘的慰藉,后者是對醫(yī)療支出的填補??爝\公司要求從傷殘保險金中返還醫(yī)療費,既無法律依據(jù),也有悖于對勞動者傷殘損失的合理彌補,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張東向快運公司返還醫(yī)療費3萬元。

判決后,雙方均不服并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后語

1.工傷保險為何既是法理規(guī)定的底線,也是情理之中的守護?

工傷保險是守護勞動者權益的“生命安全線”,這條底線不容動搖。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不是用人單位可隨意選擇的彈性事項,而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它不僅關系到勞動者在遭遇意外時能否獲得有尊嚴的救治與康復,更維系著無數(shù)家庭在風雨中的安危冷暖。商業(yè)保險雖能為職工增添一份保障,但絕不能成為規(guī)避法定責任的“擋箭牌”,這既是法律劃定的剛性紅線,更是社會對“勞有所得、傷有所護”的樸素期待。

2.在雙重賠償機制的法律框架下,如何實現(xiàn)對工傷弱勢群體的權益保障與司法公平原則的平衡?

法律從不是冰冷的條文,它既保障勞動者權益,也嚴守公平底線。允許工傷保險與商業(yè)保險雙重賠付,然而醫(yī)療費作為實際支出,若勞動者未承擔任何費用卻獲取重復理賠,此類“不當?shù)美奔冗`背法律精神,也損害社會公平的根基。傷殘賠償是對勞動者身心創(chuàng)傷的特殊補償,這份保障應完整歸屬于勞動者。身體的傷痛難以消弭,傷殘保險金是其未來生活的重要依托,這正是法律給予受傷勞動者的溫暖守護。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如何權責范疇內準確把握工傷保險制度的保護意圖與規(guī)范邊界?

對勞動者而言,工傷保險是“保命錢”,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其合法權益理應得到周全保障。同時也要明白商業(yè)保險的額外賠付中,哪些是彌補自身損失的應得之物,哪些因未實際支出而需返還,避免因誤解陷入權益糾紛。對用人單位而言,為職工購買商業(yè)保險是彰顯人文關懷的善舉,但切勿因此忽視法定責任。依法繳納工傷保險,既是對職工的負責,也是企業(yè)規(guī)避用工風險的“安全閥”。若墊付了醫(yī)療費,對于勞動者獲得的對應商業(yè)醫(yī)療理賠金,可依法主張返還,既不縱容不當?shù)美?,也不讓自身合法支出付諸東流。

作者:梁微、黎丹霞

圖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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