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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商說法 用人單位為員工補繳社保產生的利息由誰承擔?

發(fā)布于 2025-07-29 14:42:03 作者: 系文君

注冊公司是創(chuàng)業(yè)者必須面對的任務之一。這個過程可能會有些復雜,但是只有完成這個過程,你的企業(yè)才能夠合法地運營。下面,跟著主頁一起認識保險補交怎么做賬,希望本文能解答你當下的一些困惑。

經過多年維權,用人單位終于愿意為于先生補繳社保相關費用,但補繳時產生的利息,又該誰來承擔?

事件回顧

入職6年后

用人單位才給辦了社保手續(xù)

市民于先生2011年至2023年就職于西安聯(lián)誠行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于先生介紹,入職后,他多次向公司提出“繳納和補繳社會保險”事宜,但公司以各種原因進行推辭,直到2017年8月才開始給他辦理了“社保開戶”手續(xù)并正式代扣代繳社保費用。

“因公司遲遲不補繳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的社會保險費用,近年來,我向勞動仲裁反映過,向法院起訴過,向有關部門投訴過,一直到2024年10月,用人單位終于為我補繳了社保。”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在于先生提供的材料中看到,關于用人單位為于先生補繳社保一事,2024年9月6日,西安市蓮湖區(qū)養(yǎng)老保險經辦中心出具了一份《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合計單》,其中注明主體名稱為西安聯(lián)誠行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險種為基本養(yǎng)老保險,繳費方式為稅務征收,應繳金額為109352.38元,其中單位繳費56109.2元、個人繳費22443.68元、利息30799.5元,備注信息顯示起止對應款所屬期為201101、截止對應費款所屬期為201707,共繳費79個月。

《合計單》下方還書寫了“單12360.87”“個18438.63”。于先生說,這是蓮湖區(qū)養(yǎng)老保險經辦中心工作人員書寫,分別代表單位和個人部分的利息金額。

市民主張

1.8萬元的利息應由單位繳納而非個人

于先生說,當時公司沒有及時繳納這筆費用,直到2024年10月24日,雙方才約在辦稅服務廳處理此事,由于時間延遲了一個多月,補繳的費用也相應發(fā)生了變化。

“經聯(lián)系,蓮湖區(qū)養(yǎng)老保險經辦中心當天又出具了一份補繳費用的明細單,和此前出具的《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合計單》不同,這次的單子很簡單,上方標注有單位繳費基數(shù)總額、個人繳費基數(shù)總額、單位應繳金額、單位應繳利息、個人繳費金額、個人應繳利息及應繳合計?!庇谙壬f,對于單子上標注的“個人應繳利息”,公司以及他個人都認為這筆費用應由個人支付,所以當時公司讓他支付這筆費用時,他也沒多想,一同向公司支付了補繳的費用共46549.77元,其中利息18526.37元,由公司收款后統(tǒng)一補繳。

10月24日,經過公司補繳社保,稅務部門現(xiàn)場出具了一份《稅收完稅證明》。直到今年,于先生才注意到,《稅收完稅證明》中注明“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單位繳納)利息”,實際上這筆費用應該由公司來承擔,而非個人。

經辦中心

并未對利息進行拆分

只是為起到告知義務

就這個利息究竟該由誰來承擔,近期,于先生向西安市蓮湖區(qū)養(yǎng)老保險經辦中心提出了書面異議書,要求經辦中心出具書面更正通知,并協(xié)調用人單位退還他已支付的利息18526.37元。

記者看到,今年4月17日,西安市蓮湖區(qū)養(yǎng)老保險經辦中心書面回復于先生稱,根據(jù)《陜西省社會保障局關于企業(yè)補繳養(yǎng)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批復》(陜社保函〔2004〕24號)“對其他未按規(guī)定程序下達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和行政處罰單的欠費企業(yè)可暫不加收滯納金,只足額征繳欠費本金和利息”社會保險費征繳計劃合計單上只有按照規(guī)定征繳的本金及利息。

經辦中心回復:如您后附截圖的金額信息中所示,工作人員手工書寫其中個人利息部分只是為了告知單位及個人,全部利息中個人利息部分會記入個人賬戶,單位利息部分會計入國家基金統(tǒng)籌。我們并未對利息進行拆分,只是為起到告知義務。

針對因為單位沒有及時為職工繳納社保、補繳社保產生的個人賬戶利息由誰承擔的問題,4月21日,記者電話咨詢了西安市養(yǎng)老保險經辦處咨詢科,一位工作人員解答,補繳部分是各承擔各的,個人利息是記到個人賬戶中的,如果是用人單位原因造成漏繳,利息誰來承擔,應通過和單位協(xié)商或通過法院進行判定。

對方進一步提醒:“如果單位不承擔個人利息,會造成補繳業(yè)務走不下去的情況。可以先補繳,若認為這筆利息不應由自身承擔,再通過法院進行判定?!?/p>

>>律師說法

因用人單位欠繳社保造成的

單位應承擔相應責任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社會保險法》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繳社保需承擔補繳責任及滯納金,且滯納金不得向員工追償。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社保的滯納金屬于行政處罰性質的費用,因單位自身違法行為產生,因此應由單位承擔。補繳社保時產生的利息同樣屬于因用人單位未繳導致的額外費用,理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趙良善強調,首先,用人單位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其次,社保繳納中產生的利息問題屬于欠繳社保的欠費范圍。1998年1月1日,《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出臺,對于社保繳納中產生的利息問題有明確規(guī)定:“出現(xiàn)欠繳情況后,以后繳費采用滾動分配法記賬:即繳費先補繳以前欠繳費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為當月繳費。”最后,社保繳費,用人單位代征代繳的個人繳費部分并沒有個人賬戶的利息,社保繳納中產生的利息,包括個人賬戶的利息都是因為用人單位的欠繳社保行為造成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相關案例

社保補繳后利息由公司承擔

因為不繳納社保違反了《社會保險法》和《勞動合同法》,員工辭職后要求補繳社會保險,西安市雁塔區(qū)法院此前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李某原系某公司員工,在職期間,單位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2020年12月1日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李某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某公司為李某補繳2015年4月至2020年11月期間的基本養(yǎng)老、基本醫(yī)療、失業(yè)、工傷和生育保險。

2022年2月15日,該公司給李某補繳了養(yǎng)老保險費,其中單位繳納34036.08元、個人繳納16747.52元、利息8028.58元;2022年3月15日,該公司給李某補繳了失業(yè)保險費,其中單位繳納2468.60元、個人繳納1278.17元。該公司認為在補繳過程中,雙方協(xié)商明確、一致認可李某應承擔的費用為失業(yè)保險1278.17 元、基本養(yǎng)老保險16747.52元,利息承擔4014.29元,事后李某一直未履行,故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社保費(個人部分)22039.98元。李某認為雙方只是在協(xié)商,不認可利息,也不認可失業(yè)保險繳納的基數(shù)。

法院審理認為,該公司按照仲裁裁決的內容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金額給李某補繳了相關社會保險,其中個人應承擔的部分為養(yǎng)老保險費16747.52元,失業(yè)保險費1278.17元,李某未向某公司支付該部分費用,應予支付。該公司要求李某承擔養(yǎng)老保險補繳的利息4014.29元,雖提供了聊天記錄,但雙方并未就李某是否承擔利息簽訂相關的協(xié)議,且養(yǎng)老保險費用利息是由于某公司未依法給李某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產生,某公司要求李某承擔利息,于法無據(jù)。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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