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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貨物并提供安裝服務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發(fā)布于 2025-05-18 14:24:03 作者: 能吹

注冊公司是一個艱巨的任務,但是它是創(chuàng)業(yè)者必須面對的任務。如果你想要創(chuàng)造一個成功的企業(yè),你需要了解如何注冊公司,并且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操作。今天主頁帶你認識工程安裝發(fā)票怎么做賬以及應該怎么解決它,如果我們能早點知道解決方法,下次遇到的話,就不用太過驚慌了。下面,跟著主頁一起了解吧。

案例:A門窗生產企業(yè)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6月23日與B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一份安裝住宅小區(qū)門窗合同。合同約定:安裝居室門窗價款為800萬元,其中,包括門窗價款為750萬元,安裝費為50萬元;安裝單元樓門的防盜門價款為30萬元,其中,包括防盜門價款為25萬元,安裝費為5萬元。居室門窗是由A門窗生產企業(yè)自產的,成本為500萬元,安裝居室門窗成本為40萬元。防盜門是該企業(yè)外購的,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價款為20萬元,增值稅額為2.6萬元,安裝防盜門成本為3萬元。(注,合同價款均為含稅價款)

一、安裝居室門窗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一)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以下簡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件)第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從上面的政策規(guī)定可知,A門窗生產企業(yè)銷售自產的門窗并提供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像兼營行為那樣進行稅務處理,即應分別核算銷售門窗的銷售額和提供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13%的稅率和9%的稅率計算增值稅。

(二)會計處理

(1)銷售門窗的會計處理

銷售門窗取得銷售收入為750÷(1÷13%)=663.72(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750÷(1÷13%)×13%=86.28(萬元)。(單位:萬元,以下相同)

①取得銷售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75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663.7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6.28

②結轉銷售成本時: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500

貸:庫存商品500

(2)安裝門窗的會計處理

①發(fā)生合同成本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0

貸:應付職工薪酬 40

②收到合同價款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 50

貸:工程結算 50

③安裝門窗取得銷售收入為50÷(1÷9%)=45.87(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50÷(1÷9%)×9%=4.13(萬元)、合同毛利為50-40=10(萬元)。確認收入、費用和合同毛利時: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0

主營業(yè)務成本 4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45.8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13

④安裝工程完工,應將“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額與“工程結算”科目的余額相對沖

借:工程結算50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4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10

二、安裝單元樓門的防盜門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一)稅務處理

《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財稅〔2016〕36號文件)第四十條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分析:從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件規(guī)定可知,銷售貨物并提供安裝服務,凡貨物屬于自產的,應像兼營行為那樣進行稅務處理。而本案例中,安裝單元樓門的防盜門不是該企業(yè)自產的,而是外購的,因此,就不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件規(guī)定進行稅務處理,應當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進行稅務處理,即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二)會計處理

由于安裝單元樓門業(yè)務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應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因此,應按照合同價款30萬元計算取得銷售收入為30÷(1÷13%)=26.55(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30÷(1÷13%)×13%=3.45(萬元)。

(1)取得銷售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3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6.5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5

(2)結轉銷售成本時: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23

貸:庫存商品 20

應付職工薪酬 3

作者:李霄羽,來源:稅屋。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均不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后仍然準確。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獲取適當的專業(yè)意見下依據所載內容行事。本號所轉載的文章,僅供學術交流之用。文章或資料的原文版權歸原作者或原版權人所有,我們尊重版權保護。如有問題請聯(lián)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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